5 月報稅別忘中國所得,併入綜所稅免挨罰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05 月 07 日 9:45 | 分類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5 月報稅別忘中國所得,併入綜所稅免挨罰


5 月是報稅月,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去年若有中國來源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以免漏繳挨罰,但若在中國已先繳過稅,則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因此,台北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中國來源所得,導致造成補稅及處罰的案例。

國稅局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中國來源所得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中國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產生所得重複課稅的情況,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國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包含中國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新台幣 2 萬元,不含中國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 1 萬 5,000 元,差額 5,000 元就是中國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意思是說,即便甲君在中國繳的所得稅超過 5,000 元,但在台灣報稅時,可扣抵的稅額上限就是 5,000 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中國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造成漏報該所得遭補稅處罰,並記得取具中國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送經海基會驗證,以免影響抵扣應納稅額權益。

(作者:邱柏勝;首圖來源:Flickr/GotCredit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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