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電子支付比率逾 5%,漏稅 2 萬元以下免罰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05 月 23 日 10:30 | 分類 網路 , 財經 , 電子商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店家電子支付比率逾 5%,漏稅 2 萬元以下免罰


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 22 日發布相關法令,明定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支付進行款項收付比率達 5% 以上,經查定所漏稅額在新台幣 2 萬元以下,可免處罰,超過 2 萬元者可減輕處罰。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表示,希望西元 2025 年達成行動支付普及率達 90% 及數位國家目標。為推動行動支付發展,財政部 22 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 110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部分,明定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若短漏報所得額,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的標準。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的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 5% 以上,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付款的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比率達 5% 以上者,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 2 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 2 萬元者,得依倍數參考表減輕處罰,裁罰倍數按其情節輕重,得由 0.5 倍降為 0.3 倍,或由 0.8 倍降為 0.6 倍。

此外,為增添小店戶導入電子支付誘因,財政部日前也訂定發布作業規範,採納行動支付的小規模營業人,仍可適用查定課徵 1% 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作者:邱柏勝;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