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駕照開 Uber 不理賠,年底前上路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7:30 | 分類 共享經濟 , 科技政策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普通駕照開 Uber 不理賠,年底前上路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規範要修正,包含換汽車,舊車保險可按日數比例退費;但是領普通駕駛執照開 Uber 營業不理賠;權利義務明確化,預計年底前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今天表示,經與相關產業、團體開會共議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通過金管會草擬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共修正五面向,預計年底前由金管會公布施行。

他說,修正案中引發關注的是,領有普通駕駛執照,卻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是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等情形,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相關爭議與 Uber 興起有關。

其他部分跟保險費、賠償有關。包含增訂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的賠款紀錄,進行擬定或調整;「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前一個保險契約年度的賠款紀錄為計算,保險費異動可能是第 2 年,「車體損失保險」則依前 3 年的賠款紀錄調整,保險費異動可能是第 4 年。

以及增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方面,如果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即不只投保一家時,保險公司依照以下三個修正後的原則負賠償責任,避免消費者心存用保單獲利,而非用於理賠受害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不會多買一張保單就多領一份理賠。

另關於確保換車時,舊車保險若未到期,增訂被保險人不論是否跟原本舊車投保的原保險公司投保新車保險,都可要求舊車的保險公司按照日數比例退還保費。

其次,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選擇全損現金或全損修復賠償,多後者一種選擇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作者:楊淑閔;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