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國稅局提 8 種常見未申報情形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04 月 09 日 0:00 | 分類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房地合一,國稅局提 8 種常見未申報情形


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但仍有不少民眾不熟悉申報規定,導致有短、漏報情況發生。國稅局整理 8種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未申報情形,提醒近期有做不動產交易的民眾注意。

國稅局表示,去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或 2014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的房地,於去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 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繳納售屋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情形如下:

  1. 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
  2. 因房地交易虧損,誤認該筆交易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
  3. 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日,因此誤認其交易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4. 誤以為交換之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5. 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去年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6. 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7. 自行認定交易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8. 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類型的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作者:邱柏勝;首圖來源:Flickr/Jeffrey and Shaowen Bardzell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