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課稅乙案,綜所稅率 20% 以下合併較有利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10 月 06 日 9:30 | 分類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股利課稅乙案,綜所稅率 20% 以下合併較有利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將採用乙案,會計師表示,綜所稅稅率 40% 的富人應選擇 26% 的單一稅率分離課稅;至於綜所稅稅率 20% 以下族群,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較有利。

行政院長賴清德 5 日與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便當會,達成共識股利所得採乙案,拚年底完成修法,明年申報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表示,乙案股利 8.5% 抵減稅額,上限新台幣 8 萬元讓低所得者有退稅的機會,是乙案勝出的主因。

許祺昌舉例說明,一樣是一萬元的股利,甲案是無論大股東或小股東,都採股利所得 37%「定率免稅」,剩餘 63% 併入綜所稅依所得稅率級距課稅,當適用 5% 的綜合所得稅率時,要繳稅 315 元(6,300×5% = 315)。

至於乙案則是二擇一的從優適用,除 26% 的單一稅率外,中低股利所得者另可選擇合併計稅以享股利 8.5% 抵減稅額,上限 8 萬元;即同樣條件下,乙案可退稅 350 元(10,000×5% -10,000×8.5% = 350)。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指出,採用乙案的情況下,就適用綜所稅稅率 40% 的股東而言,會選擇就其股利所得按 26% 分離課稅;但適用綜所稅稅率 5%、12%、20% 的股東而言,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使用 8.5% 股利抵減稅額較有利。

至於適用綜所稅稅率 30% 的股東,林宜信表示,這時候要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應視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而定。

舉例來說,適用綜所稅稅率 30% 的股東申報 210 萬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 54.6 萬元(210,000×26% = 546,000),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 55 萬元(210,000×30% – 210,000×8.5% 超過 8 萬以 8 萬計 = 550,000)的情況下較為有利。

同樣綜所稅稅率 30% 的股東若申報190萬元的股利所得,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 49.4 萬元(190,000×26% = 494,000),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 49 萬元(190,000×30%-190,000×8.5% 超過 8 萬以 8 萬計 = 490,000)的情況下較為不利。

(作者:蔡怡杼;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