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在美侵權訴訟請求移審,法院駁回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05 月 11 日 9:15 | 分類 國際金融 , 手機 , 網通設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宏達電在美侵權訴訟請求移審,法院駁回


宏達電(HTC)在美國遭 Orange 集團向德拉瓦法院提告侵權,宏達電以違反審判地認定規則為由請求移審或不予受理,美國法院 9 日駁回上訴,理由是外國企業不適用審判地認定規則。

彭博報導,宏達電援引的美國專利訴訟審判地認定規則,源於美國最高法院 2017 年 5 月對卡夫食品集團(Kraft Foods Group Inc.)控告 TC 哈特蘭公司(TC Heartland)侵權一案所做的相關判決。當時法院判定,訴訟地點必須是被告公司所在地,而非以往法院所認定被告從事業務的任何地點。

法商 Orange 集團(Orange SA)向美國德拉瓦(Delaware)聯邦地區法院控告宏達電和其美國子公司 HTC America,指控對方侵犯 5 項行動通訊專利權,包括數據傳輸錯誤檢查和行動設備數據儲存相關專利。

宏達電則援引 TC 哈特蘭公司的判例,聲稱德拉瓦並非適當審判地點。德拉瓦法院遂決定不受理宏達電美國子公司被告部分,但仍維持受理宏達電被告部分。

德拉瓦法院認定,TC 哈特蘭案的審判地認定規則,並不適用於宏達電這樣的外國公司。換句話說,宏達電必須按照一般訴訟的非本國籍審判地認定規則,也就是外國公司在美國任何地區販售產品,都得以在這些地區的法院受審。

但宏達電認為,依據 TC 哈特蘭案判例,最高法院認定專利訴訟必須依據 28 U.S.C. 1400 法律的被告所在地審判地認定規則,而非以外國和本國籍區分,於是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提出上訴。

然而上訴法院今天駁回宏達電請求,理由是非本國籍審判地認定規則實際上並非審判地認定規則,而是長久既定概念,將外國企業「完全排除」聯邦審判地認定規則之外。也就是說,專利權審判地認定規則不可凌駕於非本國籍審判地認定規則。

宏達電辯稱,美國國會有意讓專利訴訟可以不依據非本國籍審判地認定規則。但上訴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支持這點。

上訴法院的判決,澄清了外國企業在美國的侵權案可以在哪裡受審的法律問題。宏達電如今必須在德拉瓦法院面臨 Orange 集團的侵權告訴。

(譯者:張正芊;首圖來源:Flickr/opopododo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