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推崇「預立遺囑」,也就是在世時就規劃遺產分配,往生後對財產分配影響就很明顯,無論是否持有龐大遺產,信義房屋法制室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推薦三類人預立遺囑,分別為 70 歲以上民眾、高風險行業從業者、高資產持有者,而預立遺囑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
遺囑對不動產繼承影響甚大,劉韋德指出,若無遺囑,繼承者無法針對遺產達成協議,法律預設繼承方式為「公同共有」,也就是繼承者用潛在比例方式辦理繼承,若未來想變賣資產,處分管理恐面臨困難。
劉韋德舉例,若有配偶及一個兒子,但無遺囑,名下有兩棟房子,法律上配偶及孩子(第一順位繼承人「血親卑親屬」)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也就是配偶可得遺產的一半、孩子可得一半,而預立遺囑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用紙筆親筆書寫後簽名押日期,即有法律效益。
劉韋德說明,依此比例分配遺產,兩人分別將同時擁有兩棟房子各半持分,若預立遺囑,按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分配,也就是遺產的「指定分割」,第一棟房子給配偶、第二棟房子給孩子,兩人可憑遺囑各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獨立產權移轉,時間與管理上皆方便許多。
法律上也有「特留份」概念,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假如被繼承人不喜歡兒子,遺囑表示不讓其繼承任何遺產,依特留份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得二分之一,兒子可依此主張特留份,爭取應繼承分額。
「現行遺產稅法第 15 條規定,生前兩年的贈與,是被納入遺產稅計算當中的」,劉韋德補充,若規劃時間較長遠,例如三年、四年、五年前安排則不計入,因此若要合法節稅,可提早規劃,並提醒雖兩年前的贈與將課徵遺產稅,但已贈與的持分無需被重新分配。
劉韋德建議三類人提早立遺囑,分別是 70 歲以上高齡民眾,因為高齡者死亡風險較其他年齡層更高;高風險行業從業者也面臨較高性命威脅,如警察、軍人、海巡人員等;高資產持有者則因遺產組成複雜,因有高機率釀成家庭遺產糾紛。
(首圖來源:信義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