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回流兩條路,3 種狀況不課稅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5 月 11 日 0:00 | 分類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台商資金回流兩條路,3 種狀況不課稅


行政院近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專法),提供優惠低稅率吸引台商境外資金回流,但台商不能只看到低稅率的甜頭,而忘了還有另一項選擇。其實,台商如果能分辨境外資金性質,則採用向財政部直接申報的方式,將可大幅降低稅負。

由於美中貿易大戰尚未結束,以及海外各國加強查稅的影響,台商在境外資金有尋求新停泊地的需求,在行政院公布專法草案後,各大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台商資金回流研討會幾乎場場爆滿,顯然台商非常關注資金回流的課稅問題。

專法特色:低稅率高稅基
直接申報:3 種資金可免稅

台商境外資金回台有兩條路:第 1 條路是按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直接申報(簡稱直接申報);第 2 條路是按行政院通過的專法回台。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指出,台商境外資金依專法回台,第 1 年稅率是 8%,第 2 年是 10%,看起來是低稅率,但卻是高稅基。台商按專法回流的境外資金,不能區分資金性質,全部都要按 8% 或 10% 稅率課稅;但若台商境外資金採直接申報,雖然稅率是 20%,但因可舉證資金性質是否為不課稅項目,反而可以縮小課稅的稅基,要繳的稅負可能比較少。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指出,當台商可分辨境外資金性質,而採用直接申報境外資金時,有 3 種狀況的海外資金不用課稅。第 1,依稅法規定,財政部只對台商在境外投資的所得(即獲利)課稅,所以,如果台商可以舉證匯回的海外資金,有一部分屬於當初匯出去的投資本金,那這筆本金匯回台灣不用課稅。第 2,超過稅法規定核課期間的獲利也不課稅。據了解,所謂「核課期間」是指稅捐機關的追稅期間,若納稅人對於各項所得有辦理申報,追稅期間為 5 年,沒有申報過的,追稅期間為 7 年;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會計師指出,當台商境外資金屬於未申報狀況,核課期間要以 7 年計算,有屬於 7 年以前的獲利,也不用課稅。第 3,有些台商在境外資金的獲利先前申報繳過海外所得的稅負,這部分資金因已繳過稅款,再匯回來也不用課稅。

財政部官員舉例說明:假設甲決定在 2019 年從海外匯回 1 億元,如果這 1 億元走專法的路回來,在專法實施後第 1 年回來,稅率為 8% 須先繳稅 800 萬元,第 2 年回來稅率 10%,要繳的稅款就是 1,000 萬元。但若甲在 2019 年沒有在台灣的境內所得,且舉證這 1 億元資金中,有 6,000 萬元是當初匯出境外投資的本金,另外 3,000 萬元是在 2010 年領到的投資獲利(如利息)且在海外有享受免稅優惠,還有 1,000 萬元是在 2016 年賣掉這筆投資的獲利。在這個例子中,甲應用直接申報的方式讓這 1 億元回台,稅負可大幅降低。

法人不可直接申報  專法實施期限應延長

因為這 1 億元的資金中,6,000 萬元屬於本金不用課稅,而 3,000 萬元是在 2010 年實際的獲利,超過 7 年核課期間也不課稅。須課稅的稅基只剩下賣掉金融商品的 1,000 萬元,扣掉海外所得免稅額 670 萬元後,須補繳的稅負只有 66 萬元,比用專法回台的稅負高達 800 萬元或 1,000 萬元相差非常多。

此外,財政部官員指出,台商境外企業的海外盈餘須等到實際分配股利時,才須課稅(稅率 20%),導致很多台商海外企業出現不分配海外盈餘,在境外囤積巨額獲利的現象,現在資金回流專法已壓低資金回流的稅負,希望台商境外企業能利用這個機會,加速分配海外盈餘並匯回台灣投資。

不少會計師業者指出,由前述例子可知,當台商境外資金採用專法回台時,全部資金都要課稅,稅負不算太低,但這個專法只公布資金回台第 1 年和第 2 年的優惠稅率,第 3 年起就要適用正常稅率;也就是說,專法只適用 2 年。但實務上,仍有很多台商搞不清楚自己海外資金的性質,採用專法是他們讓境外資金回流的方法之一,專法實施的期限,似乎有必要適度延長,以擴大吸引台商境外資金回台的績效。

(本文由 財訊 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