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創訂 STO 專門規範,金管會法規 10 月出爐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6 月 28 日 10:50 | 分類 財經 , 金融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全球首創訂 STO 專門規範,金管會法規 10 月出爐


針對證券型代幣發行(STO),金管會主委顧立雄 27 日說明,將全球首創訂定專門 STO 規範,預計 10 月出爐,並定調 STO 屬於有價證券,應納入證交法規管理,規劃採分級管理,以募資金額新台幣 3,000 萬元做為區分門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 27 日親自主持例行記者會說明,有鑒於 STO 具有投資性及流動性,應該視為有價證券,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理。目前各國對 STO 發行,多要求依照現行證券法規辦理,未另訂專法規範,部分國家並鼓勵透過金融監理沙盒進行實驗;台灣將是全球首創,針對 STO 訂定專門規範。

顧立雄說,目前規劃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可豁免申報義務,募資金額 3,000 萬元以上則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不過,募資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的 STO 案件,也必須符合一定的發行規範,首先,發行機構必須屬於公司法組織,且並非上市、上櫃及興櫃股份有限公司;募資對象僅限專業投資人得參與認購,認購限額為每一案不得超過 30 萬元。

顧立雄表示,在發行流程方面,發行人限透過同一平台募資,平台業者應確認發行人符合相關應備條件及編製公開說明書;如果是平台業者自行發行 STO,應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複核後始得辦理。

至於交易額度限制,顧立雄說明,專業投資人對每一 STO 案持有餘額不得超過 30 萬元,此外,每日每檔 STO 的交易量,不得超過該檔 STO 發行量 50%。

STO 買賣平台業者應取得證券自營商許可證照,最低實收資本額為 1 億元,營業保證金 1,000 萬元。同時,單一平台受理的 STO 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 1 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 STO 交易滿一年後,才能再受理第二檔 STO 發行。

另一方面,顧立雄表示,為控管防制洗錢風險,STO 的認購及買賣應採實名制,並限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台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

(作者:吳佳蓉;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