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違法中資來台,最高處罰鍰 2,500 萬元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7 月 04 日 17:40 | 分類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嚇阻違法中資來台,最高處罰鍰 2,500 萬元


經濟部公布違法中資裁罰基準,違規者將處最高新台幣 2,500 萬元罰鍰。經濟部表示,由於過去罰則太輕,造成某些投資者以身試法,現在提高罰鍰,應有嚇阻效果。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之 1 條文,經濟部訂定「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經濟部指出,對於違規中資,可由主管機關處 12 萬元以上至 2500 萬元以下罰鍰,還可連續開罰直至改善,並回溯自 6 月 1 日實施。

經濟部長沈榮津今天接受採訪時說,由於過去罰則太輕,就會讓某些人以身試法,現在經濟部提高裁罰額度,從 60 萬元提升至 2,500 萬元,應該有嚇阻效果。

經濟部公布裁罰基準,罰款共分為分段加總,投資金額 100 萬元以下,罰 12 萬元;投資額 100 萬至 1,000 萬元間,裁罰 1%,1,000 萬至 5,000 萬元,裁罰 2%;5,000 萬至 1 億元,裁罰 3%,超過 1 億至 5 億元,裁罰 4%;超過 5 億元,以 5% 計算。

經濟部明定,若投資者違反以下十種情況,罰鍰金額將提高 2~3 倍。1. 投資的經營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2. 投資經營有資通訊安全疑慮;3. 投資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4. 投資經營有不屬於中國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所開放投資業別;5. 投資經營有屬於中國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中限制條件開放投資業別。

6. 在台有惡意挖角行為;7. 在台惡性倒閉,造成重大勞資糾紛;8. 藉由投資行為遂行其背信、侵占、詐欺等刑事財產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9. 投資所得利益、近兩年營業額或近兩年與國內外事業資金往來超過投資金額,認有加重處罰必要;10. 其他情節重大。

經濟部表示,若投資者於主管機關未發覺時主動陳報、充分配合主管機關調查違法事實、投資人及其所屬集團因併購變為中資,將可酌量減輕罰鍰 20%。

(作者:蔡芃敏;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