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虛擬通貨平台納洗錢防制,11/30 前完成法遵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10 月 01 日 8:45 | 分類 區塊鏈 Blockchain , 數位貨幣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金管會:虛擬通貨平台納洗錢防制,11/30 前完成法遵


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虛擬通貨平台業者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金管會 9 月 30 日強調,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應在 11 月 30 日前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法遵聲明,若未完成且限期未改善,最高將收下千萬罰單。

比特幣、狗狗幣等虛擬貨幣詐騙案例頻傳,金管會已於7月1日將虛擬通貨平台業者納管洗錢防制,並在9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解釋令,即日起生效。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應依金管會指定的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業者若未完成聲明而繼續營運,經金管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據金管會先前調查,在7月1日前,共有8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須納管洗錢防制,包含王牌數位創新(Ace)、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BitoPro)、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思偉達創新科技(StarBit)、塞席爾商共識科技(Joyso)、京侖科技訊息(Statecraft)、亞太易安特科技(BitAsset)及數寶(Subo)。

林志吉指出,金管會雖然被指定為虛擬通貨平台業者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但不涉及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換言之,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所經營的業務,金管會並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的認可。

此外,虛擬通貨平台業者若違反金融法令,包含有價證券發行、吸收存款或儲值、國內外匯兌或資金移轉等金融特許業務,即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司法機關認定具體事實依法處理,不因納入洗錢防制規範而豁免。

林志吉重申,虛擬通貨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並非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虛擬通貨也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

他表示,虛擬通貨市場資訊不透明,容易受到人為操作或炒作,價格波動大且投資風險高,民眾在從事交易前,務必充分了解運作模式,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遭詐騙或投資損失,讓自身權益受損。

(作者:謝方娪;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