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被監管重罰,蘋果悄悄放棄董事會席位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9 月 01 日 8:15 | 分類 中國觀察 , 公司治理 ,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滴滴被監管重罰,蘋果悄悄放棄董事會席位


8 月 31 日消息,媒體報導,滴滴經歷立案審查、股價暴跌、重罰 80.26 億人民幣等事件後,蘋果悄悄放棄滴滴出行董事會席位,高層退出滴滴董事會。

滴滴經歷動蕩的一年後,兼任蘋果併購戰略負責人的佩里卡選擇離職。據滴滴8月4日董事會調整新聞稿,蘋果企業發展副總裁佩里卡(Adrian Perica)已退出滴滴董事會。

資料顯示,佩里卡曾是投行高盛的銀行家,2009年加入蘋果,負責併購和戰略投資,直接向CEO 庫克(Tim Cook)匯報。

(Source:網頁截圖)

2016年蘋果宣布投資滴滴10億美元後,佩里卡加入滴滴董事會。庫克當時表示,這是偉大的財務投資。

2021年6月30日,滴滴在紐交所掛牌上市。據滴滴向美國證監會遞交招股書顯示,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華興資本擔任承銷商,招股書披露的董事會名單顯示,滴滴董事長為創始人CEO程維。管理層聯合創始人柳青、高級副總裁朱景士均有一席。董事會名單還有騰訊公司總裁劉熾平、阿里巴巴董事長張勇、蘋果公司企業發展副總裁Adrian Perica。同時滴滴最大股東軟銀退出董事會。

但資料安全等違規行為,滴滴被7部門聯合進駐調查。今年5月滴滴表示從紐約證券交易所退市。經歷一年調查、技術取證,中國網信辦重錘落下。

7月21日,中國網信辦通知,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實,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處80.26億人民幣罰款,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各處100萬人民幣罰款。

滴滴公司違法行為最早開始於2015年6月持續至今,時間長達7年。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經查明,滴滴公司共16項違法事實,歸納主要8方面。

  1. 違法收集用戶手機相冊截圖資訊1196.39萬條。
  2. 過度收集用戶資訊、應用列表資訊83.23億條。
  3. 過度收集乘客臉部辨識資訊1.07億條、年齡段資訊5,350.92萬條、職業資訊1,633.56萬條、親情關係資訊138.29萬條、「家」和「公司」叫車地址資訊1.53億條。
  4. 過度收集乘客評價代駕服務時、App後台運行時、手機連接視訊記錄儀設備時的精準位置(經緯度)資訊1.67億條。
  5. 過度收集司機學歷資訊14.29萬條,以明文儲存司機身分證號資訊5780.26萬條。
  6. 未明確告知乘客分析乘客出遊意圖資訊539.76億條、常駐城市資訊15.38億條、異地商務/異地旅遊資訊3.04億條。
  7. 乘客使用搭便車服務時頻繁索取無關的「電話權限」。
  8. 未準確清晰說明用戶設備資訊等19項個人資訊處理目的。

之前網路安全審查還發現,滴滴公司嚴重影響中國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以及拒不履行監管部門的明確要求,陽奉陰違、惡意逃避監管等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滴滴公司違法違規營運給中國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和數據安全帶來嚴重安全風險隱患。因涉及中國國家安全,依法不公開。

公告稱,此次對滴滴公司的網路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與一般的行政處罰不同,有特殊性。滴滴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結合網路安全審查情況,應當從嚴從重處罰。

  1. 從違法行為的性質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置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於不顧,給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帶來嚴重的風險隱患,且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況下,仍未進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質極為惡劣。
  2. 從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看,滴滴公司相關違法行為最早開始於2015年6月,持續至今,時間長達7年,持續違反2017年6月實施的《網絡安全法》、2021年9月實施的《數據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3. 從違法行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過違法手段收集用戶資訊、相冊中的截圖資訊、親情關係資訊等個人資訊,嚴重侵犯用戶隱私,嚴重侵害用戶個人資訊權益。
  4. 從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數量看,滴滴公司違法處理個人資訊達647.09 億條,數量巨大,包括臉部辨識資訊、精準位置資訊、身分證號等多類敏感個資。
  5. 從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情形看,滴滴公司違法行為涉及多個App,涵蓋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強制收集敏感個人資訊、App頻繁索權、未盡個人資訊處理告知義務、未盡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等多種情形。

此外,滴滴公司對境內各業務線重大事項有最高決策權,企業制度規範對各業務線適用,且對落實情況負監督管理責任。公司透過滴滴資訊與數據安全委員會及下設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數據安全委員會,參與網路叫車、搭便車等業務線相關行為的決策指導、監督管理,各業務線違法行為是在公司統一決策和部署下的具體落實。

本案違法行為主體認定為滴滴公司。滴滴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對違法行為負主管責任。

(本文由 雷鋒網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滴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