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繳營業稅營所稅,5 年國庫進補逾 330 億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9 月 14 日 8:10 | 分類 財經 , 電子商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境外電商繳營業稅營所稅,5 年國庫進補逾 330 億


財政部 13 日表示,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即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據統計,營業稅方面,從民國 106 年 5 月起至 111 年 6 月底,稅額新台幣約 226 億元;營所稅 106 年度到 110 年度,稅額約 111 億元。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12日接受寶島聯播網專訪,主持人周玉蔻詢問,Facebook、Google境外平台在台灣吞下大量廣告收入,卻只繳營業稅、不需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個議題已經延燒多年,未來台灣是否可能改善;唐鳳回應,這方面台灣可與美國進行數位經貿談判。

財政部13日表示,針對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營業稅、所得稅,都已經制定相關規範。

自106年5月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民眾,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以上,就應辦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目前Netflix、Amazon、Google等143間境外電商已辦理稅籍登記。

另外,財政部已針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的報酬,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

所謂電子勞務有3種樣態:

  1.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所使用的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的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比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的勞務。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的勞務,例如透過Amazon網購等經由外國營利事業的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

至於跨境電商營所稅辦理,首先須確認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接著計算課稅所得額(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再乘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最後依據屬扣繳範圍和非屬扣繳範圍,進行繳納。

(作者:張璦;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