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的「皮包客」現蹤。金管會 24 日說明,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依規定不得於台灣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若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2 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陸續接到兩三件民眾陳情,直指有皮包客銷售境外金融商品,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王允中24日在例行記者會示警,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應透過合法管道,以維護自身權益。
王允中表示,依規定,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不得於台灣境內提供金融服務,金管會已在網站列載國內合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名單與網址,供民眾參考。
王允中指出,在台灣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受台灣法令管轄,若有交易爭議,可透過往來銀行或循司法途徑處理,非屬專業客戶者,亦可洽評議中心協助。
王允中提到,金管會已多次向金融機構宣導應恪遵規定,除了不得辦理未經核准的業務外,亦不得協助、介紹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機構在台灣境內提供金融服務。
他說,若民眾發現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可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檢舉,若非銀行卻涉承作銀行業務,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部分未經過核准在台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會派人來台灣銷售商品,此類人員通常攜帶皮包或皮箱,於飯店等場所招攬客戶,被稱為皮包客。
(作者:謝方娪;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