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 2 奈米洩密案,台灣智慧財產權法院 4/27 判決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6 年 03 月 27 日 8:45 | 分類 半導體 , 晶圓 , 晶片 line share Linkedin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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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 2 奈米洩密案,台灣智慧財產權法院 4/27 判決

中央社報導,台灣智慧財產權法院將於 4 月 27 日將對 2025 年發生的台積電 2 奈米製程商業機密洩露的案件做出判決。該案為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和現任工程師吳平春、戈一平等人因涉嫌洩漏關鍵技術而被起訴,檢方依據 《國家安全法》 和 《商業機密法》 對他們提起訴訟,分別被求處 7~14 年重刑。

根據先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的新聞稿表示,在押被告陳力銘曾擔任台積電 12 廠之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至台積電之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威力公司)行銷部門任職。

而陳力銘曾任職台積電期間熟悉台積電各項機密資訊保護措施,亦深知台積電嚴格要求供應商遵守保密約定,竟為替東京威力公司爭取成為台積電先進製程更多站點設備供應商,多次運用與吳平春、戈一平,及另一位廖性工程師(廖男未涉域外使用意圖且未據告訴,另予簽結)等台積電在職員工舊誼,央請渠等提供業務上可接觸到之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檔案或營業秘密,供陳力銘拍攝重製後,俾利東京威力公司檢討改善蝕刻機台表現,爭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蝕刻站點供應量產機台之資格,嗣因台積電察覺有異,於內部調查後,而於2025 年7月8日提出告訴。

新聞稿中也強調,檢察官於2025年7月25~28日執行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遭非法取得案件,在押被告陳力銘、吳平春及戈一平三人涉案部分於 202 5年 8 月 27 日偵查終結,分別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等罪嫌對三人提起公訴。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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