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義競爭力?無競業禁止條款的企業生存之道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4 年 05 月 13 日 8:10 | 分類 人力資源 , 公司治理 , 財經 line share Linkedin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重新定義競爭力?無競業禁止條款的企業生存之道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近期通過震撼就業市場的新規定,禁止雇主對包括基層勞工在內的多數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打破長期以來限制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加入競爭對手的規範。

消息一出,立即在美國各界引發熱烈討論。支持者認為,此舉將是解放勞工、促進勞動市場自由流動的一大改變。估計每年將為3,000萬名受影響的員工增加高達2,960億美元的收入。但這也引起科技、金融等企業強烈反彈,他們質疑FTC是否越權,並將對此提出法律挑戰,維護企業權益。

科技業向來視商業機密為命脈,攸關企業競爭優勢,更關係到數十億美元的研發投資能否化為實質收益。面對FTC近期發難,科技業面臨智慧財產權與商業機密的保護挑戰。在競業禁止條款受到限制的情況,科技業該如何調整策略尋找新方法,應對這場商業機密保衛戰的嚴峻考驗,以維持其競爭力。

NDA強化保密協議運用,重新檢視內部資安

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s, NDAs)不同於競業禁止條款,其法律約束力是針對機密資訊,而非限制員工的就業自由。企業可透過NDA條款,清楚界定哪些資訊屬於企業祕密的範疇。

不過,NDA的保護力是否足以管控所有風險?單憑契約文字實在難以完全約束人的行為。NDA在法律層面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在實務面是否能有效管控資訊流程,仍考驗著企業的內部制度機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從制度和企業文化著手,佐以NDA才能發揮最大的保護效力。

以Caramel Crisp LLC v. Aisha Putnam一案為例,原告在重新設定被解僱員工Putnam的電腦時,發現她曾經將大量機密檔以電子方式外流。然而,原告當時並未妥善保存相關電子證據,將Putnam的電腦提供給其他員工使用,造成系統紀錄等關鍵證據被覆寫。此案例凸顯了公司在面臨前員工涉嫌資料外洩時,必須優先執行適當的證據保全程式。

由於無法再依賴競業禁止條款,未來類似案件中,原告方將更倚重NDA等方式控管,並重新檢視內部的資訊安全機制,並加強證據保全和執行保密協議等環節,才能因應新形勢下的挑戰。

打造防禦網,企業內部安控保護創新優勢

在Waymo v. Uber Technologies, Inc.案,Waymo指控前員工Anthony Levandowski帶走了公司的自動駕駛技術祕密,並將其帶到了Uber。本案涉及包括商業祕密保護、智慧財產權權侵權和員工的契約義務。這一案例可讓我們瞭解企業在不依賴競業禁止條款的情況下,如何透過法律和內部政策有效保護其技術和商業祕密。

企業必須制定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確保所有員工對於NDA及專有資訊及發明權利歸屬協議(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s Assignment Agreement, PIIA)的法律意涵有充分的理解。這些協議應明確規範員工對公司機密資訊的使用、存取及披露的限制,並確保這些條款符合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如《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和《保衛商業祕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等。

此外,企業應採用技術方式強化資訊安全,例如實施數據存取監控系統,以監測和記錄對敏感數據的所有存取紀錄。這不僅有助於及時辨識和防範未經授權存取,也是符合《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重要措施。

企業還應定期進行法律和資訊安全培訓,讓員工體認在維護商業祕密和遵守公司政策方面的責任,有助於建立一種負責任的企業文化。綜合這些措施,企業能夠有效地保護其商業祕密免受侵害,同時也能在員工轉職時,維護自身的競爭優勢。

(首圖來源:Image by wirestock on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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