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台版晶片法適用資格,資誠事務所提醒三大要點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3 年 08 月 08 日 7:38 | 分類 半導體 , 晶片 , 科技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經濟部公告台版晶片法適用資格,資誠事務所提醒三大要點


經濟部與財政部已正式公告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 的子法規「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被產業界喻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第 10 條之 2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指出,研發費用達 60 億元且占營業收入達 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 100 億元,可申請適用 25% 研發投抵或 5% 設備投抵。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 Taiwan)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三大重點:

▲ 台版晶片法適用資格要點圖示。(Source:PwC Taiwan

申請程序方面,公司應在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曆年制者),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並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等,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且公司應在申請時併同聲明,如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 10 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新增先進製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條款,雖然沒有購置金額申報上限,但只限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30%,且連同此次新增的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兩者合計最高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公司經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也不得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機器或設備投資的所得稅優惠。

但如經審核不符合前述適用資格者,可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 10 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首圖來源:Image by xb100 on Freep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