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版電子支付: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款項移轉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4 年 05 月 13 日 8:06 | 分類 網路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金管會版電子支付: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款項移轉


金管會12日公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維持開放線下交易支付服務(O2O),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儲值限額都保留經濟部版本,各為3億台幣及3萬台幣,新制則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同時單純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達一定金額的業者,規劃排除專法適用。

金管會今年4月在政院指示下,擔任第三方支付服務專法主管機關,並於上月29日、30日及本月2日及12日,四度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銀行業者等研商會議,初步完成專法草案架構及內容擬訂。

金管會表示,專法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本草案),除維持開放線下交易支付服務(O2O),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儲值限額則維持台幣3億元及3萬元都保留經濟部版本。

調整的部分總計則分為八大項,

首先將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第二,經營業務項目涉及收受儲值款項與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達一定金額的業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三,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相互兼營業務。

第四,規範對象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外,亦納入兼營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適用一致規範經營業務,以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第五,也將導入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情形的機制。

第六,支付款項運用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以回饋使用者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

第七,金管會也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

第八,納入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相關自律規範。

金管會表示,該草案針對單純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達一定金額的業者,規劃排除專法適用,此主要是基於金融監理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避免對既有無意辦理儲值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者,造成過大衝擊與影響,因此不予納入金融監理範疇,仍由經濟部依既有管理機制,進行低度管理。

至於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的「一定金額」,金管會將通盤考量整體市場發展情形及業者業務需求後,妥適訂定,必要時並將洽商相關政府機關或業者意見。

(精實新聞  記者 蕭燕翔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