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明年將課營所稅,臉書也要繳稅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12 月 30 日 6:20 | 分類 財經 , 電子商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跨境電商明年將課營所稅,臉書也要繳稅


財政部下週發布跨境電商營所稅課徵規定,領先全球訂出簡化課稅方式,將可確保在台銷售電子勞務的跨境電商業者如 Facebook 、 Uber 、 Agoda 等,都願意如實報稅,並可望減少消費者負擔。


跨境電商營業稅登記新制 5 月上路,截至目前為止已有逾 70 家跨境電商來台登記,且有 70 家營業中,包含社群網站 Facebook 、訂房網站 Agoda 、 Expedia,叫車平台 Uber、App Store、Android Play 等平台業者,以及 Amazon 等電商,都已來台登記,申報情形良好。財政部估計,跨境電商營業稅登記新制上路首年,營業稅收上看新台幣 18 億元。

財政部再接再厲,近期制定出跨境電商營所稅課徵規定。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目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對於跨境電商如何課徵營所稅,尚無一致的標準,「我們可說是領先全球」。

她解釋,目前境外電商販售勞務給我國企業,企業支付款項前會先扣繳 20% 稅款,但境外電商販售服務給一般消費者,由於消費者無扣繳義務,國稅局難以掌握境外電商的銷售情況,導致稅收流失。在跨境電商營業稅登記新制上路後,有了營業稅資料做基礎,國稅局即可推算境外電商在台灣的銷售情況。

為考量合宜、簡化課稅制度,財政部明定跨境電商營所稅課稅範疇及計稅方式,首先是有無「經濟關聯性」。宋秀玲表示,跨境電商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線上音樂等),由於有使用台灣的基礎網路設施,因此就具備「經濟關聯性」,其報酬就屬於我國來源收入。

另外,外國平台業者如 Agoda 、 Expedia 等訂房網站,雖在台灣無固定營業處所,但提供消費者預定台灣住房服務,其報酬亦屬於我國來源收入。

至於所得計算方式,宋秀玲表示,跨境電商除可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並繳稅外,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按營業項目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或按平台服務電子勞務業別,依淨利率 30% 計算所得額,再根據台灣的「利潤貢獻度」,計算應稅所得。

例如,台灣企業付給 Facebook 新台幣 1 萬元在國內刊登廣告,屬我國境內所得,依規定辦理適用淨利率 30% ,利潤貢獻度為 100% (因為只在國內刊登),則 1 萬元中的 3,000 元屬應稅所得( 1 萬元 x30%x100%=3,000 元),乘以境外企業扣繳率 20% 後, Facebook 此筆交易要繳 600 元的所得稅,比起原本就源扣繳 2,000 元稅款,還少了 1,400 元。

宋秀玲表示,對跨境電商來說,所得稅新制其實比就源扣繳更加優惠。而新制今年起適用,呼籲跨境電商儘速申請,明年 5 月就能以新制申報營所稅;至於今年已經就源扣繳 20% 的部分,亦可以申請退稅。

此外,宋秀玲說,過去不乏聽聞有些跨境電商與境內企業交易,會要求境內企業代繳稅款,「意即交易金額是 100 萬元,他就要實拿 100 萬元。」結果境內企業實際必須支出 125 萬元,負擔大幅增加。新制上路後,跨境電商租稅負擔降低,轉嫁稅負的誘因減少,消費者也有機會減輕負擔。

(作者:邱柏勝;首圖來源:Flickr/Phillip Ingham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