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股東投票權違反公司法,經濟部駁回大同董事變更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07 月 09 日 15:20 | 分類 公司治理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剔除股東投票權違反公司法,經濟部駁回大同董事變更


大同股東會改選董事引發爭議,經濟部認定,公司派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造成出席股東持股未過半,沒有達到改選門檻,明顯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因此不准大同申請董事變更。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延長賽正式開打,經濟部今天由商業司長李鎂出面召開記者會,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案。

李鎂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擁有表決權與選舉權,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應受保障,在主管機關與法院未表達意見前,公司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票及剝奪股東投票權。

李鎂指出,依大同公司 7 月 2 日遞交的股東會議事錄中記載,認定約有 12.47 億股,因涉及「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而被剔除了投票權,實際出席股份約為 9.94 億。

不過經濟部認為,大同公司無權認定股東違反上述法規,並刪除股東投票權,此舉缺乏依據且違背法令,因此經過多方意見徵詢、審查和討論後,決定駁回變更申請。

李鎂表示,如果股東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可循多種途徑救濟,除了依公司法第 173 條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認為股東會的過程有瑕疵,也可向法院提訴訟,由法院認定。

根據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股東持股 3% 且時間維持一年以上,得向董事會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如果股東已提出要求但是董事會沒有召集且沒有合理理由時,在提出要求的 15 日內,股東可向經濟部申請,獲得許可後可自行召集。

李鎂指出,目前經濟部尚未收到申請,若收到申請,經濟部會視情形評估,決定是否准許召開。

至於外界認為,若大同遲不改選,主管機關可依公司法 195 條,令公司限期改選。李鎂說明,目前大同仍可自行處理股務,而且股東並非沒有救濟管道,為了不影響股東權益,暫時不會循此途徑。

(作者:吳柏緯;首圖來源:By Solomon203 [CC BY-SA 3.0 or GFDL], from Wikimedia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