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併頂好,公平會提 4 條件通過結合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0 | 分類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家樂福併頂好,公平會提 4 條件通過結合


量販龍頭家樂福併購頂好震撼市場,公平會 9 日審查結果出爐,因有助於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決議通過結合案,不過也提出 4 條件,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此案屬於量販超市業者的水平結合,綜合考量之下,認為結合後不致於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而且結合後,業者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不過家樂福的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樂福 40% 股份,公平會憂心,統一兼具供應商與股東身分,可能有「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的疑慮。

此外,也存在中小型供應商因議價能力不足,而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的可能性;如此一來,可能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為了確保家樂福併頂好之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決議附加負擔,提出 4 大條件。

首先,家樂福與統一的交易條件要符合商業考量因素及常規,不能因為統一是股東,就給予特殊待遇。

其次,為了保障中小型供應商權益,結合實施次日起、3 年內,家樂福應該維持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 100 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的專案,並確保專案若有修改或替換時,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第三,此結合實施次日起、3 年內,家樂福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若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樂福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

第四,結合實施當年度起、3 年內,於每年 4 月 1 日前應提供兩類資料給公平會;一是家樂福與統一間現行有效的供應合約影本以及商業條件,二是有關中小型供應商家數及家樂福自該等中小型供應商採購的總金額年度報告。

(作者:潘姿羽;首圖來源:Mk2010 / CC BY-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