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處理將增訂大同條款,委外後不得收回公司自辦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9:10 | 分類 財經 , 金融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股務處理將增訂大同條款,委外後不得收回公司自辦


金管會 22 日表示,將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 3 項「大同條款」,包括明定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得收回自辦;同時,將交由集保中心於 2022 年起,定期對股務機構進行評鑑。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將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強化股務作業品質與中立性,以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的資訊透明度。

其中,有 3 項修正被視為因應 6 月大同股東會召開一連串爭議所訂出「大同條款」。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事務,若已委外辦理,日後不得再收回自辦。

郭佳君說明,相對公司自辦股務事務,委外辦理相對會較為客觀。從 2013 年起,企業公開發行時,交易所會輔導企業委外辦理股務,但並未限制日後可收回自辦,因此想藉由此次修正,明定股務委外辦理後即不能收回自辦。

金管會統計,目前共有 72 家公開發行公司為自辦股務,占全體上市櫃、興櫃企業比重約 3.6%。

此外,修正明定從 2022 年起,將指定由集保中心,定期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第 3 是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於 2 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將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作者:吳佳蓉;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