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審中資來台投資,經部公告修正辦法即日起生效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9:00 | 分類 國際貿易 , 財經 , 金融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嚴審中資來台投資,經部公告修正辦法即日起生效


中資來台投資嚴格審查,經濟部 12 月 30 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相關條文,祭出 3 大限縮令,包括中資資格採取逐層認定、擴大審查中資投資行為態樣,限制中國黨政軍投資企業來台投資,修正辦法即日起生效。

經濟部投審會 8 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及相關解釋令,12 月 30 日正式發布,共有 3 大修正重點。

投審會指出,先前中資為規避審查,會採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辦法修正後,中資持股將採逐層認定。

舉例來說,中資股東甲,藉由第三地區設立 A 公司、持股 5%,透過 A 公司來台投資 B 公司,中資股東乙,在第三地區設立 C 公司、持股 40%,乙透過 C 公司投資 A 公司 40%,甲 5% 與乙 40% 合計超過 3 成,A 公司視為中資。

不過,若是中資股東丁,在第三地區設立兩層公司,第一層持股 10%、第二層持股 60%,再藉由第二層公司持股 A 公司 55%,A 公司不會被視為中資,投審會解釋,丁在第一層僅持股 10%,並未符合中資認定標準,因此不論丁對 A 公司持股多少,都不會被視為中資。

此外,若中資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等,並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具超過半數表決權股份能力,會被視為「具有控制能力」,將認定為中資。

而因應投資行為多樣化,投審會也將「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與「併購」納為投資樣態之一,若中資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中資公司台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營業或財產,必須申請。

最後,投審會也明訂在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或機構、團體所投資的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作者:梁珮綺;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