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將修正兩岸條例,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須申請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8 月 03 日 13:50 | 分類 人力資源 , 科技政策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陸委會將修正兩岸條例,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須申請


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正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91 條,規定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中國須經申請;未經申請即赴中國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0 萬罰鍰。

大陸委員會日前在官方網站公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

據第9條修正草案,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應經過申請。

另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也應經過申請。

據草案,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中國的人員,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另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的一定標準、委託或補助計畫的認定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第91條修正草案則明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賴言曦;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