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譜超過三分之一必須繳回?學者專家:應該要有彈性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9 月 30 日 17:32 | 分類 網路 , 網通設備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頻譜超過三分之一必須繳回?學者專家:應該要有彈性


通傳會(NCC)今日舉辦遠亞併聽證會,雖然現場氣氛不若昨日的台台併一樣激烈,不過仍舊圍繞在頻譜超標相關議題上。對於頻譜超標一事,中華電與遠傳皆認為,只要頻譜超過法定的三分之一就應該將超出的部分繳回,但台灣大則持相反意見。

對於頻譜相關規定,鑑定人則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郭文忠認為,關於頻譜上限一事不太適合個案的調整,就目前的情況看來業者間是足夠維持競爭的,

不過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江耀國認為,三分之一的標準要看業者間有沒有競爭,如果競爭活絡、業者有在資費上競爭,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件好事,主管機關不一定要將標準視為鐵律;當初訂定三分之一上限是為了防止特定業者過大,但略有放寬也不是不行。

江耀國指出,國外的一些例子也顯示,有訂定頻率上限的國家限制都比 33% 還要高,其實只要有競爭,讓三分之一有些許的彈性是可以的。且會訂出三分之一的上限,是因為當初有 5 家業者,現在僅會剩下 3 家,那麼相關法規應該要有所調整。

江耀國也認為,電信業者合併後頻譜上限會有兩個情況,一是超出的業者自行繳回,二是主管機關做出處分;但無論是何種情況都應該要提出補償方案。

不過老大哥中華電仍重申其立場表示,對於鑑定人意見依電信管理法第 55 條第 2 項,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26 條得出頻譜繳回拍賣必須予以補償之結論,恐有適用對象的疑義,尚有討論空間。

中華電認為,就兩大電信合併案所涉頻段超標造成市場限制競爭不利益的議題,按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者,得為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對於本合併案頻率超標所造成的市場限制競爭不利益,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以附條件方式,做為核准本合併案之附款,以矯正本次合併案所可能造成台灣行動通訊市場極度限制競爭之不利影響。若合併案存續業者不履行此一附款,條件不成就則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中華電強調,本案所造成 1GHz 以下頻譜超標之情形,在顯著危害市場公平競爭下,本應為法規所禁止之頻譜過度集中情形,且為受益人自身之合併行為所導致,係可歸責於受益人之事由,而且例外超標尚須主管機關核准,是以受益人自無客觀受信賴之基礎,因此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給予合理補償之適用。

(首圖來源:科技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