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蒐集使用者資料挨告,蘋果如何靠「保護使用者隱私」提高廣告業績?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11 月 21 日 8:30 | 分類 數位廣告 , 科技政策 , 資訊安全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因蒐集使用者資料挨告,蘋果如何靠「保護使用者隱私」提高廣告業績?


Gizmodo 報導,應用程式開發人員 Tommy Mysk 與獨立研究員 Talal Haj Bakre 發現,即使用戶關閉 iOS 設定隱私與安全性選項「分析與改進」功能,App Store、Apple Music、Apple TV、Books、Stocks 等蘋果自家應用程式,還會禁用分析下,繼續蒐集使用者資料。

App Store 會知道你看什麼程式、搜尋什麼、看到什麼廣告,甚至特定頁面駐足多久等資訊,同時應用程式也會發送 ID、手機型號類型、鍵盤語言等有辨識性的訊息。

iOS 14 以後裝備設置,除了上述「禁用分析」功能,用戶基本相信蘋果只要禁止應用程式追蹤或停止分析,就是真的停止收集資料。

而用戶 Elliot Libman 認為蘋果此舉違反加州隱私權法規。這需求點跟 Google 違法追蹤用戶資料,遭美國 40 州提告最終和解的狀況類似──蘋果提供「關閉追蹤」選項讓用戶相信資料不被蘋果記錄,但其實蘋果還是在蒐集資訊。

訴訟文件引用研究結果資料,稱蘋果蒐集資料鉅細靡遺,如 Stocks 蘋果會得知用戶看過的新聞、搜尋的股票名稱與用戶關注列表等。最重要問題是,這些資料都共享 ID,換句話說,可經資料描繪出準確的使用者,這正是大部分社群或網路公司採用的方法。

蘋果維護隱私理由堂而皇之,問題真有這麼單純嗎?

當蘋果 iOS 14 推出「應用追蹤透明化」(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功能後,行銷平台 AppSumer 調查,廣告商採用蘋果廣告平台的比例提高 4 個百分點,受這波「應用不能再追蹤使用者軌跡」影響的 Facebook,採用率下降 3 個百分點。

▲ 幾個廣告平台的採用率消長。(Source:AppSumer

AppSumer 採用 100 多種消費者應用程式研究廣告支出,總樣本約占 5 億美元廣告費用,並針對北美、歐洲、中東地區廣告商。蘋果搜尋廣告業務採用率原本不高,但在開始採用 ATT 政策這段期間逐步攀升。

當然除了採用率,廣告還有預算分配問題,採用率提高不等於賺得多。與其說採用率高,不如說許多廠商開始把預算配給蘋果廣告平台,一旦平台更「精準」,廣告商就會更傾向投放蘋果廣告平台。如果根本不知道看到廣告的人是誰,廣告投放不可能精準。

彭博報導,蘋果 2021 年廣告收入約 40 億美元,蘋果希望能將此收入增至百億美元等級。

「無法追蹤」是保護誰的利益?消費者還是蘋果?

如果使用者資料無法追蹤,對廣告市場來說是把有好有壞的雙面刃,好處是使用者資料減少、投放廣告精度降低,廣告商必須投放更多廣告預算才能達成以前效果;壞處是排擠小型平台廣告投放比例,用戶資料都掌握在第一方大平台如 Google、蘋果、亞馬遜手中

現在 ATT 政策與 App Store 業務綁定,蘋果視同握有強大第一方平台廣告商,雖然營收還無法與 Google 和 Facebook 相比,但用戶資料跟潛力完全不輸前兩者。

這影響力不會立即顯現,但當其他廣告平台精度逐步下降,有大量資料的第一方平台廣告精度逐步上升,廣告公司選擇投放時自然會選擇廣告轉換率較高的平台,這正是蘋果廣告費收入增長的原因。

但如果蘋果真在「關閉分析資料」後還持續收集資料,只證明蘋果不是為了保護使用者隱私,而是想讓自己成為第一方廣告平台的終極手段──某程度就跟蘋果 iPhone 不允許其他支付方式一樣,說是為了使用者安全,但只是排擠其他廠商,利用這種模式保障自己的利益。

利用平台優勢排擠他人利益,這種做法就可稱為壟斷──資訊安全並非排擠他人選擇自由的理由,而是別人願不願意選擇的問題。如果微軟以安全為由,要求蘋果所有 Windows 服務強制抽成不能使用其他支付方式,還認為蘋果會乖乖付款嗎?

美國的落後隱私保護立法,讓州政府決定行動

《紐約時報》認為國家層級政策制定者未採取行動(可能是兩黨受科技巨擘遊說牽制),導致各州自己採取法律行動,要求掌握隱私權的科技公司遵守隱私規則。這也是為什麼 Google 侵犯隱私權事件是與州政府和解,而非聯邦政府。

歐盟推出 GDPR 四年多,甚至推出更進一步的《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等法條箝制數位科技公司掌控的資料,至今美國國會仍就隱私權立法細節爭論不休。兩黨至今無法對「針對性廣告」要受多少規範的議題達成協議。

但像歐盟嚴格針對隱私權立法,也有人認為法律會抑制 Google 等廣告巨擘成長,事實證明歐洲收益仍然年年增加──隱私權限制並沒有影響 Google、蘋果等公司地位太多。

這也是為什麼歐盟進一步設立《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這幾部法律主要是限制科技巨頭的地位,保障人民使用這些服務時的權益,同時避免巨頭應用壟斷地位進行不公平競爭。

相較假消息與假新聞管理,現在台灣用戶與企業更需要受隱私權、廣告稅率、不公平競爭等實際措施保障,希望新數位發展部也能協助立法機關理解,為什麼歐盟會設立《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除了假新聞影響,也應要在法律層面保障人民基本權益、避免受科技巨頭剝奪。

(首圖來源: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