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今天預告,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將於 10 日施行,公告門檻從原本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 調降至 5%,約千餘人適用申報新制,提醒申報義務人依規辦理申報。
證交所表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修正條文,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從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調降至5%,一年緩衝期後,自5月10日起施行。
證交所主管說明,此次修法目的主要是為了提升公司股權重大變動資訊的公開透明度,讓投資大眾能知悉公司股權大量變動的緣由和趨向,進而了解公司經營權及股價可能產生的變化,並與主要國家法規的立法趨勢一致,與國際接軌。
證交所估計,適用申報新制的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約千餘人,依股票持有時點及持股變動情形,有五種情境。
一,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或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曾處分股票降至10%以下,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此兩種情況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可不須辦理申報。
二,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公發後處分股票降至5%以下,其後再增加持股超過5%惟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實施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三,5月10日前,曾依證交法第43條第一項負有申報及公告義務者(即於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因任何原因持股低於或等於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因已符合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且達一定標準,亦即喪失原始大量持股股東資格,取得人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如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四,公司公開發行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五,新制實施日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
(作者:曾仁凱;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