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是平台就能免除法律責任嗎?來看法院怎麼說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05 月 09 日 15:14 | 分類 數位內容 , 網路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聲稱是平台就能免除法律責任嗎?來看法院怎麼說


網路讓我們容易找到適當的搭檔,讓自己所需與別人所需的互相分享,在數位經濟環境下的創新服務平台,媒合提供需求者與服務供給者,建立起個別交易關係,陸續發展新型態的商業服務模式。

不可不知的數位經濟平台法律風險

諸如媒合民宿住房的 Airbnb、媒合載送服務的 Uber,或是世界各地主打居家打掃、外送餐點的服務,這些平台等透過網路平台或手機 App 媒合的創新服務,帶給使用者相當大的便利性,當然也改變人們生活型態。

不過,萬一房客因住房設施受傷或房客被屋主的狗狠狠咬一口,萬一乘客途中受傷或酒醉昏迷被騷擾,造成事故的服務提供者通常會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那麼當時媒合交易的平台有沒有法律風險?是否需要一起負擔民事法律責任呢?平台會不會還來不及長大就因承擔法律風險造成營運挫敗呢?

法院觀點:法律定性與風險承擔

即使平台事前聲明責任範圍,法院的觀點不見得接受將平台單純定性一個中介角色,平台與服務提供者法律層面可能被定性為居間關係,可能被定性為一種派遣服務關係,也可能被定性為一種具有實質掌控力的僱傭關係。

那麼,法院如何定性有甚麼差別?平台與服務供給者之間若是居間或派遣服務關係,由服務供給者對需求者負擔賠償責任,平台不承擔賠償責任;若被認定對於需求者提供服務內容具有掌控力,與服務供給者間具有廣義的僱傭關係,平台與服務供給者很可能一起對求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求償者的差別是,承擔的責任主體愈多,滿足求償結果的希望愈大。

近期司法判決又是怎樣認定呢?分析台灣國內以及國外各法域近期的司法判決,法院不會因平台主張屬於「資訊服務業」就豁免法律責任,美國法院判決 Uber 需對於事故負擔賠償責任,而我國法院判決有定性平台與服務供給者為派遣服務關係,然相同服務內容也有不少判決認定平台與服務提供者構成僱傭關係,因此平台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要之,判決在我國最高法院尚未形成判例,惟法律見解雖尚未一統,已有一些案例適用我國民法第 188 條規定,讓平台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簡言之,萬一房客被屋主的狗狠狠地咬一口或乘客酒醉昏迷被騷擾,我國法院很有可能判決平台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營者、個人如何控管法律風險

數位經濟環境下平台的創新服務走在前端,牽涉到公共利益的 B2C 創新服務,與原來的服務一樣有必要納入國家政策管理以確保消費安全。國家主管機關政策面理應在契約履行(例如在使用者介面載入定型化服務契約範本)及損害賠償(例如保險)層面有所要求,也就是說對平台與服務供給者及需求者各方,應以政策手段進行法律風險控管。

即使國家主管機關從事政策管理,一旦個案發生,法院會怎麼判決,法律適用與解釋的思維如何,通常在個案發生後才能看見,個案決定往後會變成通案標準,也會反射至公共利益。

創新服務的技術或營運模式本身具有強大吸引力,即使不透過 IPO 也可能成功募資發展成為獨角獸,那麼,無論為股東的託付或公眾利益,有千萬個理由足以支撐平台控管風險或遵循政策導向的思維,也應該保持走在前端。

(作者:林聖鈞律師;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