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公開收購破局 不履約恐涉詐欺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6 年 08 月 30 日 19:21 | 分類 財經 , 遊戲軟體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樂陞公開收購破局 不履約恐涉詐欺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3662)案,已完成收購動作,卻不履約,投保中心表示,正研議維護投資人權益的適當方式;證期局指出,恐涉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詐欺罪。

日商百尺竿頭預定以每股128元公開收購樂陞,但完成公開收購程序後,卻遲遲不願入帳,未交割履約。

券商強調,一般而言,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案未交割履約,受託券商中信證券,應告知樂陞投資人進行催告履約,解除契約,並計算公開收購凍結期間,投資人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再選擇最適當的方式主張權益。

3662

證期局解釋,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已走完程序,依規定就必須交割履約,否則可能涉及證交法第20條規定的詐欺罪,依證交法第 171條規定,可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
出賣人。

不過,也有一種說法,百尺竿頭既然推出公開說明書,明言要公開收購樂陞,結果卻不交割履約,可視為其公開說明書有虛偽記載。

因此,可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的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
發布之命令規定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內容有虛偽的記載。

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證期局表示,樂陞案適用法條,仍須與駐會檢察官,以及法務人員討論。
首圖來源:樂陞官網,記者潘智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