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竊密案聯電判刑確定,3 前主管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8 月 17 日 17:15 | 分類 公司治理 , 半導體 , 晶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美光竊密案聯電判刑確定,3 前主管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聯電被控涉嫌侵害美光營業祕密案,2022 年 1 月 27 日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宣判,原判決撤銷,聯電罰金新台幣 2,000 萬元,緩刑 2 年。而在聯電與美光於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共同宣布,雙方達成全球和解協議,將各自撤回向對方提出的訴訟,聯電將向美光一次支付金額保密的和解金之後,檢方未提上訴而確定。至於,個人部分,台灣美光前主管何建廷、王永銘遭二審法院判決 1 年及 6 個月有期徒刑,聯電協理戎樂天無罪及公訴不受理。檢方對此上訴,最高法院 17 日撤銷 3 人判決,發回更審。

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第二審判決關於何建廷、王永銘有罪部分,其主文與事實之記載或理由之說明,互相歧異,有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誤;又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以罰金總額與 1年 之日數比例折算) 之諭知亦於法有違。

另外,第二審判決關於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未就案內全般事證深入研求勾稽,綜合判斷,並為合理之取捨說明,遽將各該不利於何建廷等 3 人之證據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其取捨證據及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殊屬率斷,難認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併有理由不備之缺失。

另說明關於聯電公司於美國法院之認罪協議,具有證據能力,並據為何建廷、王永銘違反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部分有罪之依據,但對於被訴同法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部分,則棄置不論,就相同證據逕予切割,為不同之評價,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難謂適合,併有理由欠備之違法。因此,將第二審判決關於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王永銘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除外)部分均撤銷,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首圖來源:聯電)